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网站首页
律所简介
律所介绍
律所资质
律所荣誉
业务范围
鸿正视角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地方法规
协会规定
法律常识
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人力资源
招聘信息
客户留言
在线留言
客户帮助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地方法规
协会规定
法律常识
联系我们
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兴北大道378号(鸿正律师楼)
联系人:王主任: 13573436978、18953446978
电话:0534-2188578
传真:0534-2186738
E-mail:shandonghongzheng@126.com
网址:
www.sdhzls.com
你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来源: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12-24 |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严厉打击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四、二次以上实施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二次以上实施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五、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车辆、设备、技术、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网络信息交互等便利条件或者其他服务的; (三)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六、对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可以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对野生动物制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核算总额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核算方法不明确的,其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整体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但是按照上述方法核算的价值明显不当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当予以核算。核算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根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七、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属类别,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八、办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不易保管的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做好拍摄、提取检材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形态特征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取证工作后,可以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依法处置。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疫病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立即通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九、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相关内容
“模拟法庭”进校园
以红色旅游教育促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
王秀鸿主任获“ 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
王秀鸿荣获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
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德州科学发展
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秀鸿发起为残疾人...
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着力打造优秀刑事辩护律...
山东鸿正律务所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
王秀鸿律师荣获“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
新春佳节来临之际王秀鸿主任为城区生活困难...
新春佳节来临之际王秀鸿主任带着年货前去慰...
新春佳节来临之际王秀鸿主任带着年货前去慰...
德州市律师协会官网